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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留學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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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

      日期:2023-05-22 13:31:57     瀏覽:284    來源:上海留學落戶
      核心提示:上海留學生落戶新政策上海留學生落戶新政策如下: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年齡35歲以下的人員;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獲得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本

      上海留學生落戶新政策

      上海留學生落戶新政策如下:

      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年齡35歲以下的人員;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

      獲得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本縣緊缺、急需,具有高級任職資格的人員;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員;當年度上海市專業人才開發目錄中列舉的緊缺人才。

      用人單位通過一網通辦統一受理平臺,網上提交人才引進申請人相關材料,經網上預審后,可至現場遞交書面申請材料。現場受理。市、區人才中心依據條件核驗相關材料,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現場受理;初審。審核,公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在政務網上進行15天的公示。

      拓展資料:

      留學生,是指在母國以外進行留學的學生。“留學生”一詞起源于*唐朝時期中日文化交流,意為當遣唐使回國后仍然留在*學習的日本學生,現在泛指留居外國學習或者研究的學生。

      教育部數據顯示,2015年度*出國留學人員總數為52.37萬人,回國40.91萬人,較上一年增長了12.1%。而在從1978年到2015年底的37年間,走出國門的留學生累計達404.21萬人,畢業后回國發展的占79.87%

      留學生落戶上海新政有限制時間

      一樓說的是之前的細則,2016年有新的細則出臺,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內容如下:
      *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范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和市委、市*關于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見附件1)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二)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世界排名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排名、上海交通*2015年發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予以公布(見附件2,留學回國人員國(境)外畢業院校參考名單)。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網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于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擬長期使用的人才。
      外國企業在滬代表處和各國駐滬領事館通過具有資質的外事服務單位進行申報。
      第五條 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申請材料均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一)申請單位介紹信、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二)申請單位報告。
      (三)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依許可經營的,另須提供相關主管*批準的許可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另須提供批準證書)。
      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提供上級法人的上述相關證件(須加蓋上級法人公章)和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上述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證件剩余有效期應在6個月以上。
      (四)《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
      (五)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與其創辦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驗資證明。
      (二)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零稅單無效)。
      (三)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憑證。
      第六條 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國(境)外畢業證書、成績單;屬于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三)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四)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為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在滬落戶地址證明。落戶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落戶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居民戶口簿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結(離)婚證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七)子女出生證明(在國外出生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及合法生育的證明。
      (八)在滬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如檔案已在滬,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
      (九)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社保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社保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暫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錄用或編制內聘用相關證明);回國后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證明。
      (十)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辦理流程
      (一)申請單位先在www.21cnhr.gov.cn網上進行注冊,并填寫相關信息,然后備齊相關書面材料到受理*(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二)受理*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受理*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四)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五)審核通過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并將審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至各區縣公安*。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審批決定書》。
      (六)受理*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請單位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后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等手續。
      第八條 輪候辦理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年度總量調控,按照審核通過的先后順序,自動進行排隊輪候。超過當年調控總量的,繼續予以受理并審核,審核通過的,依次進入下一年度辦理。新的額度獲得前暫停名單發送、批件制作。
      第九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須回國前結婚,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和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范圍。
      回國后結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
      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后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申請人子女需隨遷的,如子女在國內出生,須在父(母)原戶籍地辦理出生登記后一并提出;申請人在上海落戶后再提出補辦隨遷的,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如子女在國外出生,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后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第十條 家屬隨遷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學回國人員配偶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附一張2寸證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戶口簿、身份證、在滬落戶地址證明、配偶國內*學歷學位證書(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子女出生證明(子女在國外出生的,提供國外出生證明和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 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需隨遷的,提供學籍證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須加蓋單位公章);原來在外省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
      (四)放棄隨遷的,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及書面放棄隨遷承諾書。
      (五)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如有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行為的,根據其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申請資格,并記入本市社會征信系統。對通過虛假材料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注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會同相關*負責解釋。

      上海留學生落戶2021新政策是什么?

      在19年之前,*開啟哄搶人才大戰之前,*基本上在觀望和研究為主。而留學生落戶并不被大家看重,覺得麻煩復雜。而且很多政策說的不是很清楚,導致很多人不知道如何下手。
      上海留學生落戶政策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近年來,人才戰略成為了共識,落戶所需材料日益減少,申報流程不斷優化,這樣就為高端人才落戶開啟了一個新的大門。政策上也取消了很多流程:
      如單位介紹信、公司營業執照、社保單子和個稅單子等都不在需要提供;出入境記錄可以通過隨申辦打印,實有人口可以通過線上等級, 部分地區可以網上調檔等。
      【拓展資料】
      一、留學生,是指在母國以外進行留學的學生。“留學生”一詞起源于*唐朝時期中日文化交流,意為當遣唐使回國后仍然留在*學習的日本學生,現在泛指留居外國學習或者研究的學生。
      二、教育部數據顯示,2015年度*出國留學人員總數為52.37萬人,回國40.91萬人,較上一年增長了12.1%。而在從1978年到2015年底的37年間,走出國門的留學生累計達404.21萬人,畢業后回國發展的占79.87%。
      三、唐朝時,日本*為了吸取*的先進文化,曾多次派遣唐使來*。遣唐使團是外交使節,在*停留的時間不能過長,因而難以更好地吸取*的先進文化。所以日本*從第二次派遣唐使起,就同時派遣“留學生”和“還學生”。
      四、7世紀以前,日本學習*文化主要靠*移民的傳播。至推古天皇在位(593—629),圣德太子攝政期間,日本開始直接向*派遣“遣隋使”、“遣唐使”以及大批留學生和留學僧,主動學習*文化,成為最早派人到*留學的*,隋朝也是*開始大批接收外國留學生的時期。
      五、唐朝的時候,*同日本的友好往來更是盛況空前。從貞觀年間開始,日本先后派遣了13次“遣唐使”,還有6次迎送唐朝的使者。每次所派遣唐使團規模都很大,最多的時候達到了600人。留學生和留學僧都是跟隨使團到達*,使團回日本時,留學生(僧)們則仍留下來學習*文化。
      六、日本留學生一律被安排在國子監學習。唐朝國子監有六學: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和算學,各學招生對象不同。唐玄宗命國子監的四門助教趙玄默在鴻臚寺教授這些留學生們的功課。

      上海留學生落戶政策2021

      2021年上海留學生落戶提供的材料:1.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2.國(境)外畢業證書、成績單;屬于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3.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4.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為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5.在滬落戶地址證明。落戶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落戶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居民戶口簿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6.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結(離)婚證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7.子女出生證明(在國外出生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及合法生育的證明。8.在滬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如檔案已在滬,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9.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社保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社保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暫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錄用或編制內聘用相關證明);回國后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證明。10.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根據*的政策,留學生落戶上海需要交滿6個月社保和個稅嗎,我在公司已轉正,但社保還沒交滿6個月。

      那不行的,
      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留學回國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審批程序,根據《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和《上海市人民*關于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5]34號)以及本市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留學回國人員落戶條件
      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學習,并獲得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含)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任職資格,并到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含)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本科學歷,回國時間在1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2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3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三)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屬于*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留學回國人員安置登記表》一份(附一張二寸證件照)。
      (二)我國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
      (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位(歷)認證書原件。
      (四)國外學位(歷)證書復印件。
      (五)屬于進修人員的須提供國外進修證明(附推薦機構的翻譯件)、國內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證書。
      (六)出國留學前國內*學歷(位)證書復印件;屬肄業的須提交肄業或退學證明復印件;留學期間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需附相關辭職證明。
      (七)本人護照內所有簽證及出入境記錄;屬在香港地區學習的須附香港居民身份證。
      (八)系家庭戶口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出國前系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系集體戶口須提交戶籍證明和身份證;留學期間已注銷戶籍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九)戶口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十)回國后已在滬工作未申辦落戶的,須提交勞動(聘用)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繳費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回國后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需附勞動用工手冊或由人事檔案管理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
      (十一)有婚史者須遞交結(離)婚證及相關證明;持國外結(離)婚證明另需附推薦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十二)相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四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配偶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及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同時申請落戶。留學人員回國后結婚的配偶,不屬隨遷范圍。
      第五條 家屬申請隨遷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留學回國人員配偶安置登記表(附一張二寸證件照,子女免表)。
      (二)國內*學歷(位)證書;屬肄業的提交肄業或退學證明;若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所需材料與留學回國人員相同。
      (三)隨(歸)遷配偶(屬農業戶口的須先辦理“農轉非”)和子女的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配偶體檢證明(由上海市二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六個月內有效的體檢報告原件)。
      (四)國內無戶籍由國外隨歸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戶籍注銷證明、本人護照、簽證及出入境記錄。
      (五)在國外出生的隨歸子女且父母雙方國內均注銷戶籍的,須附國外出生證明和推薦翻譯機構的翻譯件、*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在國外出生的隨歸子女且父母一方國內有戶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親屬戶籍地報出生入戶,且附國外出生證明、戶口本或戶籍證明、本人護照或旅行證。
      (六)隨遷配偶有工作單位的,附原單位辭職證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單位的附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屬三資企業的須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安置表須在用人單位意見欄內蓋章并附勞動(聘用)合同。
      (七)放棄隨遷的配偶須提交戶口本和身份證及放棄隨遷承諾書。
      (八)16周歲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隨遷的,需提供學籍證明。
      (九)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及家屬隨遷,應當由留學回國人員所在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是指: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分支機構。
      (二)大型跨國企業在滬依法注冊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注冊并設有專職人事(組織)*的非企業法人社團機構單位。上述單位必須持有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通過人才派遣方式就業的,由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證明。無專職人事*的民營企業的申請,須由具有人事檔案管理職能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申報。用人單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理申報。
      第七條 申請時用人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人事*工作人員持介紹信及有效身份證件。
      (二)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用人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屬三資企業的另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四)系事業、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登記證;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五)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六)用人單位系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須提交:1、法人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法人公章(屬三資企業的另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蓋法人公章);2、法人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法人公章;3、法人機構授予的人事招聘權授權書;4、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5、分支機構的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七)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繳納單或社會保險繳納單。
      (八)屬留學人員來滬投資創辦的企業需提供本企業驗資報告。
      第八條 關于辦理流程
      (一)用人單位按要求向受理*(上海海外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二)具有特殊專長或是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由用人單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出具書面的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的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受理*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五)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六)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并將審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本市各區縣公安*。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的《不予審批決定書》。
      (七)受理*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函、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手續,并網上告知申請單位。
      (八)申請單位組織人事*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后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及勞動手冊等手續(戶口申報須在人事檔案調入后辦理)。
      第九條 其它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實施細則中的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會同相關*負責解釋。

      留學生符合什么樣的條件才可以落戶上海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

      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上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

      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上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二)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上海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上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世界排名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排名、上海交通*2015年發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予以公布。

      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網站予以公布。

      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

      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

      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于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

      擴展資料

      辦理流程

      (一)申請單位先在上海人社網上進行注冊,并填寫相關信息,然后備齊相關書面材料到受理*(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二)受理*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受理*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審核。

      (四)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按照規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五)審核通過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并將審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至各區縣公安*。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審批決定書》。

      (六)受理*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請單位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后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等手續。

      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國(境)外畢業證書、成績單;屬于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三)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四)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為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后申請;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在滬落戶地址證明。落戶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落戶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居民戶口簿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六)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結(離)婚證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七)子女出生證明(在國外出生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及合法生育的證明。

      (八)在滬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如檔案已在滬,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

      (九)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社保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社保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暫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錄用或編制內聘用相關證明);回國后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證明。

      (十)其它必要的證明材料。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

      哪8類海歸不能落戶上海

      法律分析:一是在國外獲得專科學歷的無法獲得上海戶籍;二是在國外留學時間不足一年的不能落戶;三是留學回國后先在別的省市就業,而不是直接來上海工作的不能落戶;四是海歸來上海沒有找到新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工期限不足一年的不能落戶上海;五是留學回國人員子女超過16周歲的不能落戶上海;六是留學回國人員的父母戶口不能隨遷上海;七是留學人員回國后結婚的配偶,不屬于隨遷范圍,不能落戶上海;八是留學回國人員想把戶口落在親戚家海歸是指在國外進修一年以上的進修人員,海歸辦理戶口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國外學位證書、成績單復印件(此成績單還會被驗原件)、國內本科以上學歷證書或中級職稱以上資格證書。的,不是直系親屬的,不能辦理落戶。

      法律依據:《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一)留學回國人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2.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3.在國(境)外高水平*學習獲得學士學位。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本款第2、3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高等教育文憑 、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學歷學位和國(境)外學位。本款第5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如為*學位的,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高等教育文憑 、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如*學位為碩士的,國(境)外學士學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在國內校區或分校有就讀經歷的,累計在外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國內通過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的,累計在外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80%。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公布的名單為準。國(境)外高水平*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 、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 、 世界*排名 、上海軟科世界*學術排名 發布的世界排名00名高校名單,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后發布的為準。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獲得學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中載明的頒發該學位證書的院校名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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