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規定,教練員不得為非本駕校學員提供培訓和協助其考試 《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日前出臺,將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駕校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培訓成本的價格進行駕駛培訓
沒有場地卻到處招生,學車時把學員帶到外邊的道路上學,這種行為將被叫停。辦法規定了教練車、教練員和教練場之間應當符合規定的比例關系:理論教練員數量不小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數量不少于該種車型教練車總數的110%;培訓機構每輛教練車平均使用的教練場場地面積須滿足: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和大型貨車不少于750平方米,中型客車不少于500平方米,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和小型汽車不少于400平方米,摩托車不少于40平方米;培訓機構在綜合訓練場之外增加輔助性教練場地的,教練場平場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訓練項目不少于五個,其中三個基礎項目須包含樁訓(蝴蝶樁)和任選連續障礙、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單邊橋、直角轉彎中的兩項。 駕校收費不得低于培訓成本 一些駕校為了競爭,拼命壓低學費,等學員報名后又想出各種名目收費,現在這招不靈了。《辦法》規定,培訓收費標準應當報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機構備案。培訓機構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培訓成本的價格進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培訓機構的教練員及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培訓費用,應由培訓機構統一收取培訓費用,并開具稅務*監制的票據。 《辦法》還規定,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機動車駕駛培訓合同,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解釋合同條款,培訓合同應當采用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和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協會推薦使用的機動車駕駛培訓合同示范文本。 教練不能私帶非本駕校學員 《辦法》還明確,教練員不得為不屬于受聘培訓機構招收的人員提供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和協助科目考試;不得使用非教練車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教練車從事培訓活動。這意味著近期新興的“自考駕照”在廣州已不能實現。《辦法》還規定,教練員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