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本專科、預科招生均實行遠程網上錄取,招生錄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按各省(區、市)招生主管*調檔比例要求,并根據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
第十六條 學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嚴格執行*的招生政策,執行各省(區、市)設定的投檔規則,具體的錄取原則如下:
(1)在同一投檔批次中,進檔考生專業安排時不設專業"級差",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錄取。即按考生高考投檔成績(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的專業志愿順序進行錄取,優先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志愿;如其所報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且服從專業調劑則進入調劑考生隊列等待調劑,進行后位考生專業安排;對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投檔成績相同考生按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各項成績依次、逐項比較,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2)對等待調劑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專業志愿的同時,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本科專業只錄取填報有中外合作辦學本科專業志愿的考生。對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可調劑錄取到其它生源不足的中外合作辦學本科專業;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3)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若*投檔生源不足,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參加征集志愿錄取;對不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志愿生源不足時,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4)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選考科目規定和錄取原則按照高考改革省份有關規定和我校設定的科目要求與錄取規則執行。
(5)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具體錄取規則按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我校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規定,原則上認可各省(區、市)招生主管*規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八條 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殘聯修訂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未列入專業目錄的招生專業,參照相近專業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