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縣稅務局:現將廣東省稅務局粵稅發[1991]403號《關于房產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請從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一并依照執行。 一、對企業職工宿舍在房改中,已出售給本單位干部、職工的房產,雖未沖減企業固定資產,但產權已辦理轉移的計征房產稅問題,仍按市局稅三[1991]14 9號文第二條規定執行。 二、旅業的房租收入系指客房的租金收入,倉儲業的租金收入系指倉庫出租收入,以上兩項收入屬營業性業務收入,應按固定資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此外,旅業和倉儲業出租自營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租金收入,均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三、賓館、酒店、招待所的房產,部份或全部與外單位(個人)“合作”、“承包”經營,無論是收取補償租金、折舊費或承包費的收入,企業如能劃分房產收入的,就房產收入部份計征房產稅;如房產收入劃分不清的,應就全部收入計征房產稅。 附件: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問題的通知(1991年11月25日粵稅發[1991]403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