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部、 稅務總局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簡稱《辦法》),對職業學校校企合作 的方式、促進措施、監督檢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校企合作,究竟怎么合?*又要如何促進兩者之間的合作?
對于地方*,《辦法》這樣要求——
地方人民*有關*在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激勵政策、脫貧攻堅規劃時,應當將 促進企業參與校企合作、培養技術技能人才作為重要內容,加強指導、支持和服務。
教育行政*應當把校企合作作為衡量職業學校辦學水平的基本指標,在院校設置、專 業審批、招生計劃、教學評價、教師配備、項目支持、學校評價、人員考核等方面提出相應 要求;對校企合作設置適應就業市場需求的新專業,應當予以支持;應當鼓勵和支持職業學 校與企業合作開設專業,制定專業標準、培養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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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各地通過*和社會資本合作、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勵各地采取競爭 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建設或者支持企業、學校建設公共性實習實訓、創新創業基地、研發 實踐課程、教學資源等公共服務項目。按規定落實財稅用地等政策,積極支持職業教育發展 和企業參與辦學。
對于學校和教師,《辦法》這樣鼓勵——
鼓勵東部地區的職業學校、企業與中西部地區的職業學校、企業開展跨區校企合作,帶 動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職業教育的發展。
職業學校及教師、學生擁有知識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可依法依規在企業 作價入股。職業學校和企業對合作開發的專利及產品,根據雙方協議,享有使用、處置和收 益管理的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