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就企業年金有關問題做出明確。
通知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
通知指出,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通知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
通知要求,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制度。企業要加強與其受托人的信息傳遞,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對違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通知同時指出,對個人取得通知規定之外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