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試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向*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反映。
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加速我市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商品經濟,正確運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社會資金,加快資金的合理流動,保障股票、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企業向社會籌集資金,均須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采用股票、債券的方式。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依照企業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凡未取行法人資格的企業,股份企業不得發行股票。
第五條 新建股份企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全民所有制企業發行股票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可以轉讓和繼承、捐贈,也可以作為抵押品。
第七條 股份企業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計發股息、紅利:
(一)股票不計息,依據盈利情況分紅。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提足各種專項基金,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當年分紅金額*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五。
(二)依約定利率付息。企業按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視盈虧情況決定是否分紅。集體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個人股 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居民儲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二。
第八條 股份企業停止經營或者倒閉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納稅、償還貸款、清償債務后,其余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
第三章 債 券
第九條 債券是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第十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若信譽好,確有償付本息的資金來源并有充分擔保的,也可發行少量債券。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
第十二條 債券可以轉讓、繼承、捐贈,也可以作為抵押品。
第十三條 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發行以煤、電、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實物作為等價清償債券。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發行內部債券。內部債券可以轉讓,但僅適用于本企業職工。內部債券持有人調離本企業,可以提前償還債券本息。內部債券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 股票、債券的管理
第十六條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是本市金融管理機關,負責企業股票、債券發行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凡企業向內部職工發行股票、債券,市屬企業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縣屬企業金額在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由企業發行,報市或縣人民銀行備案。超過此金額的或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一律要報經市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七條 本市企業股票、債券發行限額的年度計劃,由市人民銀行編制,報經上級銀行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銀行有權加以制止,并責令其退還所籌得的資金。抗拒執行的,市人民銀行有權通知開戶銀行給予信貸制裁。
第五章 股票、債券的發行和購買
第二十條 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人發銀行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證明文件:
(一)企業主管*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
(二)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同意企業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應當交驗市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非股份企業發行股票,要交驗做好股份企業的登記注冊證明;
(三)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章程、辦法,其中應當包括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現有資產、集資金額、發行范圍、收益分配等;
(四)提供本企業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五)新建股份企業交驗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交證明文件;
(六)發行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交驗法定審批機關準予列入固定資產計劃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發行股票、債券,一律自愿認購,禁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強行攤派。
第二十二條 企業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按照*規定屬于企業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不得動用國撥流動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
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本單位結余資金和規定可以自行支配的預算外資金。
第二十三條 除經市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外,不得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經營銀行信貸業務。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職干部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
第二十五條 企業經批準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可以委托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代理發行單位應按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的資金來源進行審查。
代理發行單位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經營狀況,不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市人民銀行批準的市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經辦股票、債券的轉讓業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不適用于*發行債券和企業在國外發行債券,也不適用于境內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發行股票、債券。
第二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由市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本試行辦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試行。
現將《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試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向*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反映。
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章 總 則
*條 為加速我市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商品經濟,正確運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社會資金,加快資金的合理流動,保障股票、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企業向社會籌集資金,均須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采用股票、債券的方式。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依照企業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凡未取行法人資格的企業,股份企業不得發行股票。
第五條 新建股份企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全民所有制企業發行股票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可以轉讓和繼承、捐贈,也可以作為抵押品。
第七條 股份企業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計發股息、紅利:
(一)股票不計息,依據盈利情況分紅。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提足各種專項基金,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當年分紅金額*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五。
(二)依約定利率付息。企業按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視盈虧情況決定是否分紅。集體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個人股 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居民儲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二。
第八條 股份企業停止經營或者倒閉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納稅、償還貸款、清償債務后,其余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
第三章 債 券
第九條 債券是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第十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若信譽好,確有償付本息的資金來源并有充分擔保的,也可發行少量債券。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
第十二條 債券可以轉讓、繼承、捐贈,也可以作為抵押品。
第十三條 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發行以煤、電、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實物作為等價清償債券。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發行內部債券。內部債券可以轉讓,但僅適用于本企業職工。內部債券持有人調離本企業,可以提前償還債券本息。內部債券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 股票、債券的管理
第十六條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是本市金融管理機關,負責企業股票、債券發行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凡企業向內部職工發行股票、債券,市屬企業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縣屬企業金額在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由企業發行,報市或縣人民銀行備案。超過此金額的或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一律要報經市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七條 本市企業股票、債券發行限額的年度計劃,由市人民銀行編制,報經上級銀行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銀行有權加以制止,并責令其退還所籌得的資金。抗拒執行的,市人民銀行有權通知開戶銀行給予信貸制裁。
第五章 股票、債券的發行和購買
第二十條 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人發銀行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證明文件:
(一)企業主管*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
(二)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同意企業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應當交驗市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非股份企業發行股票,要交驗做好股份企業的登記注冊證明;
(三)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章程、辦法,其中應當包括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現有資產、集資金額、發行范圍、收益分配等;
(四)提供本企業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五)新建股份企業交驗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交證明文件;
(六)發行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交驗法定審批機關準予列入固定資產計劃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發行股票、債券,一律自愿認購,禁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強行攤派。
第二十二條 企業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按照*規定屬于企業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不得動用國撥流動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
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本單位結余資金和規定可以自行支配的預算外資金。
第二十三條 除經市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外,不得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經營銀行信貸業務。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職干部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
第二十五條 企業經批準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可以委托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代理發行單位應按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的資金來源進行審查。
代理發行單位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經營狀況,不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市人民銀行批準的市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經辦股票、債券的轉讓業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不適用于*發行債券和企業在國外發行債券,也不適用于境內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發行股票、債券。
第二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由市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本試行辦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