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胸卡佩帶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課余活動的安全管理,決定在學生中實行佩帶胸卡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一、 胸卡是學生的身份證件,凡在籍學生均由學生科統一制作、發放。只限學生本人使用、佩帶。
二、 學生在校期間(包括上理論課、上實習課、兩操、課外活動、進出學校餐廳、進出學校校門、進出宿舍樓、收發室等公共場所)都必須隨身佩帶胸卡,并佩帶于左胸衣服上。
三、 學生在校期間應主動接受學校領導、老師、學生會、門衛等有關人員的檢查。檢查人員發現學生不按規定佩帶胸卡者,要進行登記并轉交學生科及相關專業處理。
四、 學生的胸卡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班主任說明理由,提出補發申請由專業簽字后到學生科辦理補發手續。
五、 學生因故退學、被開除學籍和畢業離校前應將胸卡交還學生科。
六、 在校學生違反佩帶胸卡和管理規定,酌情給予以下處理:
(1)檢查時發現學生不佩帶胸卡和佩帶位置不正確*次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并操行扣5分。二次以上酌情給與警告或以上處分。
(2)在校學生不佩帶胸卡并拒絕檢查至少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發現學生轉借胸卡者雙方給予警告處分。
(4)對在檢查時無理取鬧、不服從管理和頂撞檢查人員者至少給予記過處分。
(5)在校學生偽造胸卡招搖撞騙,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學籍管理規定
*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保證學校教學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技工學校工作條例》的原則要求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技工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技工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技工學校實行學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強教育教學過程的科學管理,嚴格規范學生的學習行為,促進學校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和系統化建設,為培養高素質的技能人才打好基礎。
第三條 具有技工學校學籍的學生是指經過招生錄取、注冊登記,并按照規定學制進行學習和成績考核的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招收具有技工學校學籍的高技學生必須是高中、中專、中技學歷或同等學力的人員。
第五條 技工學校必須按照*和省有關規定錄取新生,并建立學生個人檔案。
第六條 凡經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注冊,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入學;無正當理由且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注冊者,由學校按規定處理。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注冊的有關問題由學校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應在2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入學資格和身體條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不合格者由學校按有關規定處理。學校應在3個月內將取得學籍學生的名冊報技校招生主管理*辦理有關手續。中央、部省屬技校直接報省技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其他技校按隸屬關系報地級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辦理有關手續,并通過市技校招生主管*報省技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和省職業技術教研室備案。
第八條 凡按專業(工種)招收的學生,原則上按學校錄取的專業(工種)注冊。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和技能(注:以下所稱課程均含技能課)的考核,學期、學年考核成績填入學籍卡,并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的考核方式、考試內容由各校根據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操行方面的考核應根據《廣東省技工學校德育大綱(修訂)》第六條執行。
第十一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的評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學分制記分評定方式。百分制、五級分制的換算關系: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59分及以下為不及格;五級分制需換算成百分制時,取相應等級的中值分;實行學分制的,成績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學分。
第十二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前向學校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緩考。凡無故缺考或作弊者,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自學某門課程或某項技能,須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后按該課程的教學大綱進行考核或組織參加技能鑒定機構的考核,課程成績及格或獲得相應證書的,可列入該生的畢業成績。
第十四條 學生某門課程缺課時數累計超過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包括實驗報告、實習工件)次數超過總次數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考試。
第十五條 考核成績不及格或緩考的學生,均在學校規定的日期補考或緩考。補考通過者,成績以及格計,并注明&lduo;補考及格&rduo;;補考不及格者,本學期不再給予補考;緩考的成績以實際分數計,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
第十六條 體育與健康教育課為必修課,其考核成績必須按學生參加體育課和早操、課間操的出勤情況,課程考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表現綜合評定。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些疾病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和學校教務*批準,可減少考核項目或*。
第四章 升級和隨班試讀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年按教學計劃規定學完相關課程和進行生產實習后,經考核(含補考),學年總評成績及格者或不及格的課程數未超過該學年應學課程總數二分之一者,準予升級。
第十八條 技工學生實行隨班試讀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實行隨班試讀:
1. 在本學期應學的文化技術理論課中,經補考后仍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課程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
2. 本學期的生產實習課考核(含補考)總評不及格;
3. 本學期操行評定不及格。
第十九條 在審核學生隨班試讀計算課程門數時,應以學期計算。學生隨班試讀一學期后,對其試讀前不及格的課程進行補考,對操行不及格者進行復評,補考或復評及格者,可轉為正式生;補考或復評仍不及格者,應進行下一個學期的隨班試讀。
第二十條 隨班試讀累計超過一年的,操行評定 仍不及格者應勸其退學。
第五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準予或責令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1.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2. 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該學期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且跟原班級學習確有困難者。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休學期內保留學籍。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因事要求休學,須由學生本人及家長申請,經學校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滿,學生要求復學,應于復學前一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后,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個年級學習,如下一個年級無原專業,則編入其他相近專業學習,如本人堅持不愿意調整專業,則按自動退學處理。因病休學的學生要求復學時,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復查能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不得留住學校,但休學期間戶口關系仍可存放學校,醫療費及相關費用自理。
第二十六條 自愿要求退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家長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令其退學并通知家長,同時,報省或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備案:
1. 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或拒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2. 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年內缺課超過學年總學時數三分之一者;
3. 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第二十八條 退學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給予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
第二十九條 凡退學的學生,其學費、住宿費、實習實驗費等費用的清退問題按省物價行政*有關職業學校收費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校須于每年5月份將本學年退學學生的名單報技校招生主管*。中央、省部屬技校直接報省技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其他技校按隸屬關系報地級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并通過市技校招生主管*報省技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和省職業技術教研室備案。
第六章 轉學和轉專業
第三十一條 技工學校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以轉學或轉專業:
1. 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在原專業(工種)以外的某一專業(工種)范圍內有一定專長,轉學或轉專業(工種)更有利于其能力發揮者;
2. 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驗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學校或原專業學習,但可在相關學校或專業學習者;
3. 經學校審核認可,學生及其家庭確實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或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 復學時,本專業(工種)無后續班級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按下列規程辦理:
1. 轉專業:首先由學生本人向本校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及其家長必須簽名),然后由學校核準,并按隸屬關系報省、地級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備案。
2. 轉學:(1)由學生本人向原學校及接收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及其家長必須簽名),并說明轉學理由;(2)原學校同意后填寫轉學申請表,交接收學校;(3)接收學校同意并加蓋公章后,按隸屬關系報省、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核準;(4)跨省轉學的,須報兩省勞動保障行政*核準。
3. 學生在畢業學年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轉專業手續;但確有特殊原因需辦理者,須經有關學校嚴格審核同意,報相應的勞動保障*批準。
第三十三條 因社會和企業對技能人才需求產生變化,學校要求學生調整專業的,須征得學生同意,并報省勞動保障廳核準。
第三十四條 技工學校可以接收技校系統以外其他類型學校轉入的學生。
第七章 紀律與考勤
第三十五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法紀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lduo;三自&rduo;(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活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陶冶品德,作風正派;關心集體,愛護公物;文明禮貌,講究衛生。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上課、集中自習、實驗、生產實習、做操(早操、課間操)、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勞動和活動等,均應進行及時考勤,并須做好登記、記錄和定期統計、公布、評比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正常的學習活動要求請病假、事假的,均應辦理請假手續;假期完畢應及時銷假;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辦理續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手續的也應及時向校方報告。凡無辦理請假、銷假或續假手續,遇特殊情況又不及時報告者,均以曠課論處。
第三十八條 凡需要請假者,均須提交請假報告,請病假的須附上醫院或學校醫務室開具的診斷證明書;請事假的須有充分理由并持有家長證明或有關證明。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校通過公開評選,對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可授予&lduo;三好學生&rduo;稱號;對德、智、體全面發展,積極參加社會工作,成績突出的學生干部,可授予&lduo;優秀學生干部&rduo;稱號;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技能訓練、素質教育、創新活動、社群工作、身體鍛煉、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授予單項榮譽稱號。對上述優秀學生均給予適當獎勵,并通報全校,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條 對違反《廣東省技工學校學生守則》《廣東省技工學校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校規校紀,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應按照&lduo;教育為主,懲處為輔&rduo;的原則,進行嚴肅耐心的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者,符合處分規定的,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四十一條 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明顯進步表現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屢教不改者,可開除學籍。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 觸犯*刑律,被判刑罰或被送勞動教養者;
2. 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被追究法律責任,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者;
3. 違反技工學校管理規章和校規校紀,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四十三條 學校處分學生,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弄清事實,證據充分,慎重而又適當,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校長批準執行。對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按隸屬關系報省或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備案。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進行處分時,處理結論要直接告訴學生個人,允許學生申訴、申辨和保留意見,對學生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處分學生的情況要通報全校,以教育和警示全體學生,并通知家長;處分的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五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不得歧視,應加強對其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幫助他們盡快改正錯誤,對確有明顯進步,現實表現好的,可解除對其的處分,并將處分材料從其檔案中撤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四十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明。
第九章 學 制
第四十七條 高級技工學歷教育的學制為2~3年,可招收中級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高中畢業生和具有中級證書的人員,技術復雜、技能水平要求高的專業必須執行3年學制。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鼓勵學生參加與本專業相關的其他工種的技能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幫助其取得2種以上證書。
第四十九條 試行學分制管理的技工學校,學生可在規定的學制范圍內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一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3年;招收高中畢業的一般不執行提前畢業,但可推遲2年畢業。提前畢業的由各技工學校上報省勞動保障*核準。
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修業期滿,完成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和生產實習總學時,各科(含本專業技能鑒定)考核總評成績和操行總評及格者,準予畢業,并由學校發給經省勞動保障*驗印的畢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畢業前經補考,有四門(含四門)以下必修課程仍不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生在一年內可向原學校申請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由學校換發經驗印的畢業證書;有五門(含五門)以上必修課程成績不及格者只發給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畢業前因操行總評不及格或受處分未被解除者,作結業處理,結業滿一年后,經由用人單位或學生所在地區作出鑒定,其操行達到及格標準或可解除處分者,由學校換發經驗印的畢業證書。凡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后又取得畢業證書者,其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五十二條 對具有學籍,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可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成績證明。
第五十三條 對在技工學校結業、肄業的學生,學校可組織其參加某一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對取得證書的,學校可推薦就業。
第五十四條 技工學校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均由省勞動保障*統一印制,畢業證號由省勞動保障*統一編排,未按規定驗印的畢業證書一律無效。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廣東省華立高級技工學校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