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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機械高級技工學校校園管理情況

      日期:2011-07-26 21:59:03     瀏覽:5531    來源:廣州培訓網

      廣東省機械高級技工學校天河校區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章     

       

      *條 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建立文明校園,教育廣*生嚴于律己,遵紀守法,培養學生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合格人才,根據《廣東省技工學校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廣東省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廣東省技工學校學生守則(修訂)》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廣東省機械高級技工學校天河校區正式學籍的在籍學生,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四條 各種處分的適用原則:

      1.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適用于錯誤較輕、影響不大,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錯誤行為。

      2. 記過處分適用于錯誤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和較嚴重后果的錯誤行為。

      3. 留校察看處分適用于錯誤嚴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錯誤行為。留校察看處分期限一般為一年。留校察看期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現和先進事跡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仍不悔改的或在留校察看期內有新的違紀行為,應開除學籍。

      4. 開除學籍處分適用于錯誤極為嚴重、影響惡劣,造成極為嚴重后果的錯誤行為。

      第五條  畢業班學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未滿畢業時,緩發畢業證;待期滿后,由本人申請,工作單位或留察期居住所在地證明確有悔改表現的,由學生科研究,可解除留校察看,發給畢業證;留察期間再次違法紀者按結業生處理。

       

      第二章      

       

      第六條  策劃組織成立校園非法同鄉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破壞安定團結者:

      1. 積極參與者,經教育尚未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 積極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

      3. 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或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違犯*法令、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處罰者:

      1. 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根據情節,可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 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 被判處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緩刑或判處管制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 被判處拘役、徒刑或勞動教育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 有吸毒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肇事、策劃或參與打架、作偽證、為打架提供兇器者:

      1.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

      (1)雖然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不遵守公共秩序,不聽從管理人員管理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違反公共場所管理規則,不聽從管理人員管理并造成后果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4)帶頭起哄、摔物品、故意干擾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造成很壞影響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2. 策劃打架者

      (1)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員傷害或損壞公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策劃他人打架,并造成嚴重后果,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策劃或引入非本校學生打架者,分別按上述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3. 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處分;

      (3)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持械打人者,視后果程度,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5)先動手打人者,加重一級處分;

      (6)累計打架二次者,一律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 參與者

      (1)以&lduo;勸架&rduo;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斗事態發展并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打架后,糾集&lduo;同學&rduo;、&lduo;老鄉&rduo;去報復或挑釁鬧事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參加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又一次打架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5. 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 作偽證者

      目擊者故意為他人做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7. 打架后,不通過學校解決,&lduo;私了&rduo;勒索財物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8. 犯本條二款以上者,分別裁處,在*處分上加重一級處理。

      第九條  偷竊、詐騙公物或破壞公共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并做如下處理:

      1. 價值不滿5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下同)處分。

      2. 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 經保衛或公安*確認撬竊,雖未竊得財物者,給予記過處分。

      4. 盜用或偽造他人證件冒領郵寄的錢物者,除追回冒領的錢物外,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5. 多次偷竊、詐騙、屢教不改或結伙作案為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打麻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

      1. 在校內或實習地打麻將者,沒收麻將牌,給予記過處分;因打麻將受過處分,又打麻將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 以任何形式參與賭博者,沒收賭具,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 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或賭具者,為賭博放風者,給予記過處分;

      4. 對賭博現場的圍觀者,經予警告處分;

      5. 因打麻將或賭博而打架、斗毆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參照本條款和有關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一條  有流氓行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道德敗壞或其他有傷風敗俗行為:

      1. 情節較輕,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 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3. 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者,視其情節分別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 賣淫、宿娼或介紹、收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 窺看、滋擾等流氓行為者,初犯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 非法同居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 有傷風敗俗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凡參加收看淫書、淫畫、淫穢錄像片等淫穢物品,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制作、復制、傳播或隱匿不交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影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 在餐館、飯廳、宿舍或其它公共場所酗酒、哄鬧、砸酒瓶、辱罵他人等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警告處分;

      2. 以起哄、斷電、拋擲雜物、燃放鞭炮等行為擾亂宿舍、課堂、會場、影劇場等場所公共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 違反保密、破壞各種制度者,給予記過處分;

      4. 破壞公共財物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處分;

      5. 因成績等原因,對教師或領導尋釁滋事的,給予記過處分;

      6. 拒絕、阻礙*工作人員和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的,并對上述人員起哄、圍攻、謾罵或毆打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的,給予警告處分;

      8. 經常遲到、早退、不出操、違反校內各種制度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9. 參與非法經商、在校園內販賣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仍不悔改者 ,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0. 私藏管制刀具者,給予記過處分;

      11. 未經學校批準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2. 在宿舍內私拉私接電線,違章使用電器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吸煙、酗酒或酗酒鬧事者:

      1. 在校內吸煙者給予通報批評,屢犯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 在校內酗酒,初犯者,給予通報批評;屢犯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 酒后肇事,按照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五條  有提供偽造證明、涂改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適當校紀處分。

      第十六條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下列課時者(擅自離校者,一天按實際上課課時計算,節假日除外):

      1. 達10節課者(2天以內)給予警告處分;

      2. 達20節課者(4天以內)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 達30節課者(6天以內)給予記過處分;

      4. 達40節課者(10天以內)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 達50節課者(2周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規、條例、擅自動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引起火警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火災者除賠償損失外,視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考試(含考查)作弊者:

      1. 違反考場紀律未構成作弊者,視其態度,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 違反考場紀律,構成作弊者,視其態度,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 要他人代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 替他人代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 集體作弊者(三人及三人以上聯合作弊)或作弊行為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 已經因作弊受過處分,又作弊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在辦理(補辦)學生證過程中以偽造、涂改、謊報家庭住址等欺騙手段弄虛作假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極壞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畢業生如有以下行為,對檔案作相應處理,有觸犯刑法者,交由司法*處理。

      1. 辱罵、威脅負責畢業生分配的領導、教師、行管人員;

      2. 破壞宿舍、教室等學校公物及公共設施;

      3. 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擾亂學校及社會治安;

      4. 其它擾亂學校及社會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加重處分

      1. 違紀后,認錯態度不好的;

      2. 對檢舉人、證人威脅和打擊報復的;

      3. 屢教不改或第二次受處分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一級處分:

      1. 有自首情節者;

      2. 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者。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者,給予下列處罰:

      1. 受到違紀處分后,一學期內取消其評優評先資格,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操行評定為&lduo;不及格&rduo;;

      2. *一個學期,凡受到記過處分以上(含記過)處分者,不能畢業,按結業處理。

      第二十四條  開除學籍的不發學歷證明。

      第二十五條  其它違紀行為,可參照本條例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  處分決定的管理與報批程序。

      1. 給學生紀律處分,一般應先由班主任員提供犯錯誤學生的綜合材料(包括犯錯誤學生的情況,主要錯誤事實及證明材料,平時表現含平時教育材料和學生對待錯誤的態度以及處理意見),報學生科核清事實,由學生科簽署處理意見。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校園治安管理處罰暫行規定》的,由保衛*查清事實,進行治安處罰和其他處罰以后,將有關材料轉到學生科按本條前述處分程序進行處理。

      違反教學管理規定與考場紀律和在學生宿舍內違紀的分別由教務*、宿舍管理*查清事實,分別由教務處和學生科簽署處理意見。

      特殊情況也可由學生科直接提出處分意見。

      跨學生科的學生違紀事件,由學生科及相關*牽頭,召集有關的主管領導,按本辦法,定出處理意見。再由學生科按照處理意見提出處分報告,按處分程序呈報處理。

      2. 記過以下處分(含記過),由學生科和相關職能*討論決定審批后下文公布。

      3. 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生科和相關職能*提出處分意見,分管校領導審核,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由學校行政辦公室下文公布。

      4. 學生的處分決定書歸入本人檔案并通知學生家長,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的材料也裝入本人檔案。

      5. 各類處分決定,應分別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同時由所在學生科通知學生家長。

      6. 處分決定均存入學生檔案,不得撤除。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受處分后有悔改表現,而且平時表現確實較好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批準解除處分的程序辦理,學生科就其所受處分前后的情況提供一份書面評議材料,一并歸入學生檔案。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符合本條例解除條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報程序與一般情況下的處分呈報程序相同。解除決定書與原處分決定書一同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對違紀學生,要熱情幫助、嚴格要求。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力求公正適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lduo;以上&rduo;,除特別注明外,均包括本項。&lduo;以上處分&rduo;可直至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廣東省機械高級技工學校天河校區學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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