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企業培訓師*認證
授課機構: 東莞新陽光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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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介紹
發布日期:2007-07-19 15:28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和培訓人員的素質,*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2年9月頒布《企業培訓師職業*標準》的基礎上,2003年又下發了(企培師字[2003]2號文),批準在廣東省與北京市開展企業培訓師鑒定試點工作。2005年年初,廣東省勞動社會保障廳指派廣東省職業培訓和技術教育協會全權負責此項工作。為有力地推進這項工作,廣東省職業培訓和技術教育協會、東莞市新陽光教育培訓中心聯合舉辦“助理企業培訓師、企業培訓師資格認證考前培訓”。
企業培訓師證書制度建設,是企業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制度。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在培訓管理中的具體體現,也就是從關心培訓工作者隊伍建設、關心培訓工作者發展的角度去關心職業培訓的建設和發展。其證書是*頒發的從事培訓工作者資格證書,它是培訓工作者能力的證明,是每個培訓工作者上崗必備的條件,是一本從事企業培訓工作的通行證。
一、 助理企業培訓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第三期)
1、 具有*本科學歷(或同等學歷),一年培訓實習工作;
2、 具有大專學歷(或同等學歷),從事職業培訓工作滿3年;
3、 具有高中、中專學歷(或同等學歷),從事工作滿10年。
二、 企業培訓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第三期)
1、 取得本職業助理企業培訓師資格證書滿4年;
2、 具有中專學歷(或同等學歷),從事職為培訓工作滿10年,并獲得中級職稱資格;
3、 具有大專學歷(或同等學歷),從事工作滿8年;
4、 具有大專學歷(或同等學歷),獲得中級稱資格,從事工作滿8年;
5、 具有*本科學歷(或同等學歷),從事職業培訓工作滿5年以上;
6、 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職業培訓工作滿3年以上;
三、 高級企業培訓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取得博士學位,從事職業培訓工作滿4年,經本職業本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2、 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職業培訓工作滿7年;
3、 取得碩士學位,并取得本職業企業培訓師證書滿3年,經本職業本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畢(結)業證書;
4、 具有*本科學歷(或同等學歷),并取得本職業企業培訓師證書滿4年,經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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